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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应该如何保障

城市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应该如何保障

作者:净水行业协会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4-25 11:35    浏览量:

 饮用水消毒副产物比较分析与健康风险评估

 划重点!《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




今天是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保障水安全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

让我们一起看看
水务人如何保障水安全的吧!


目前,由于消毒成本和技术水平的原因,我国自来水厂绝大部分依然采用氯消毒,占比高达99.5%,而美国已经降到了60%左右。三卤甲烷和卤乙酸被WHO认定具有“三致”作用,存在健康风险。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南北方、冬夏季自来水消毒副产物健康风险的变化规律,本文将运用EPA推荐的健康风险评价模型,计算南北方各城市自来水消毒副产物健康风险的平均水平以及冬夏季的健康风险平均水平。


01

消毒副产物生成量比较




1.1

不同消毒方法的消毒副产物生成量比较



不同消毒方法生成的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含量统计学分析计算如表1所示。


表1  不同消毒方法生成三卤甲烷含量统计描述


各消毒方法的副产物生成量对比如图1所示。

虽然氯胺消毒的三氯甲烷生成量会显著减少,但是三溴甲烷会显著增加(4.495 μg/L),远远高于其他消毒方法。液氯和次氯酸钠的成分虽然相似,但HClO的氧化能力比ClO-强 ,因此液氯氧化有机物生产副产物能力远远大于次氯酸钠。故从整体来看,次氯酸钠消毒生成副产物的含量最少(总三卤甲烷7.16 μg/L),可以有效控制消毒副产物。综上所述,次氯酸钠代替液氯消毒能降低消毒副产物的生成。


1.2

我国南北方消毒副产物生成量比较


南北方自来水中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含量统计学分析计算如表2所示。


表2  南北方自来水中生的三卤甲烷含量统计学描述




我国南北方水厂经氯消毒之后消毒副产物的生成量如图2所示。由图2可知,南方自来水中的THMs平均生成量高于北方。原因可能是,南方处于亚热带气候和热带气候,腐殖质丰富,平均水温高,造成水体中实际的溶解性有机物浓度比北方大,从而造成消毒副产物的生成量比北方稍大。




1.3

我国冬夏季消毒副产物生成量比较



冬夏季自来水中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含量统计学分析计算如表3所示。


表3  冬夏季自来水中生的三卤甲烷含量统计学描述




我国冬夏季消毒副产物的平均生成量如图3所示。由图3可知,夏季消毒副产物的平均生成量明显比冬季高,原因可能是夏季温度高,有机物在水体中溶解度大,水源中消毒副产物前驱物含量高。





02

健康风险分析



2.1

饮用途径的健康风险评价模型




根据EPA推荐的健康风险评价模型,水中化学致癌物质经口摄取途径时的健康风险的评价方法:当消毒副产物浓度较低时,一般认为其致癌风险因子CI与其浓度水平成正比,无量纲。


由IRIS ( integrated risk information system,综合风险信息系统)中可查到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对于不同性别的PForal值,如表4所示。

表4  各种消毒副产物的PForal值




卤乙酸中的一氯乙酸和三氯乙酸在ISIS系统中只有非致癌数据,因此在风险计算上与致癌物质存在不同,与本文的研究无法衔接。而且目前虽然108项检测指标包含了卤乙酸类,但是实际上大多数自来水厂对卤乙酸类的监测还未完善,数据不全,没有统计意义。健康风险评价只是本文的一部分,为了精简文章,所以对卤乙酸不作健康风险评价。相信随着我国监测技术的发展,卤乙酸的数据会越来越全,到时则可作进一步的统计与评价。

2.2

不同消毒放大的消毒副产物的健康风险比较



不同消毒方法的消毒副产物的健康风险评价如表5所示。由表5可知,次氯酸钠消毒生成的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的健康风险平均水平最小(男性为8.34×10-7,即每十亿人中834人有患癌症风险,女性为9.72×10-7,即每十亿人中972人有患癌症风险),其余依次是二氧化氯消毒、液氯消毒和氯胺消毒。而目前自来水厂普遍使用的液氯消毒生成的消毒副产物的致癌风险是男性1.76×10-6,即每亿人中176人有患癌症风险,女性2.06×10-6,即每亿人中206人有患癌症风险。其中女性受到的经口摄入的消毒副产物的健康风险平均水平大于男性。因此,次氯酸钠代替液氯消毒能降低消毒副产物对人体的健康风险,提高饮用水安全性。


表5  不同消毒方法生成的副产物的致癌风险



2.3

我国南北方自来水中消毒副产物健康风险比较



我国南北方消毒副产物致癌风险水平如表6所示。由表6可知,南方自来水中消毒副产物的致癌风险平均值比北方稍大一点,其中南方男性平均水平1.53×10-6,即每亿人中153人有患癌症风险,女性是1.79×10-6,即每亿人中179人有患癌症风险;北方男性平均水平1.44×10-6,即每亿人中144人有患癌症风险,女性是1.68×10-6,即每亿人中168人有患癌症风险,南方高的原因于上述消毒副产物生成一致。


表6  南北方消毒副产物的致癌风险



2.4

我国冬夏季自来水中消毒副产物健康风险比较



我国冬夏季消毒副产物致癌风险水平如表7所示。由表7可知,夏季消毒副产物的致癌风险平均值比冬季稍大一点,其中夏季男性平均水平1.56×10-6,即每亿人中156人有患癌症风险,女性是1.82×10-6,即每亿人中182人有患癌症风险,冬季男性平均水平1.10×10-6,即每亿人中110人有患癌症风险,女性是1.28×10-6,即每亿人中128人有患癌症风险。


表7  冬夏季消毒副产物的致癌风险




03

结论




(1)次氯酸钠代替液氯消毒能降低消毒副产物二次污染的生成,提高饮用水安全性,因为次氯酸钠消毒生成的消毒副产物的健康风险水平最低(男性为8.34×10-7,即每十亿人中843人有患癌症风险,女性为9.72×10-7,即每十亿人中972人有患癌症风险),是目前较理想的液氯消毒替代品。

(2)南方消毒副产物含量水平比北方高,可能与南方温度高,造成水源中溶解性有机质含量多有关,有可能与南方水体中有机质含量高有关。在我国南北方自来水中的三卤甲烷致癌风险均大于EPA可接受水平1×10-6。夏季的三卤甲烷的健康风险水平大于冬季,原因很可能是夏季的温度最高,消毒副产物前驱物在水体中的溶解度大,所以生成的副产物浓度高,致癌风险也高。

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国家对饮用水标准要求的提高,自来水消毒工艺改进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目前,各种联合消毒工艺还需进一步完善,解决消毒副产物二次污染的生成和保证自来水安全是重要研究方向。



 划重点!《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

供水行业期盼已久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发改委官网上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笔小编今天先带大家画画重点,并附上原文全文,








小编将此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意见征求稿)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 号)的主要不同之处进行了简要总结。


01

对城镇供水成本构成的维度进行了调整





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呼应,成本监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的构成维度进行了调整,供水定价成本不再从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的角度进行梳理,而是由折旧费、运行维护费两大部分构成,角度更符合供水企业的特质(即资产管理+运营管理),颇有几分从固定成本+变动成本考量的意味。详见第八条至第十四条。
对于供水企业十分关注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也明确归入输配费用当中。





02

各项费用的内涵和核定原则更加清晰、细化



由于成本构成维度的调整、十年来供水行业发生的实际变化等因素,相应地许多费用的内涵和成本核定的细则也发生了变化,政策原文中都进行了名词解释和核定原则说明。




03

强化经营者(供水企业)在成本监审方面的义务



成本监审制度的定期性、规范性、和对供水企业的监管性得到强化,供水企业需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监审报表制度,定期向定价机关上报,以保障供水价格制定是一个合理、公开、科学的过程。




以下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为方便读者阅读,与2010年试行文件的不同之处,用蓝色重点标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等,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
第四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与核算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七条 核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供水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八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折旧费,是对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运行维护费,是城镇供水企业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制水费用、输配费用和其他运营费用。
第十一条 制水费用,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制水费用。
(一)原水费,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费用)。
(二)原材料费,是指城镇供水企业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
 (三)动力费,是指城镇供水企业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
 (四)外购成品水费,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净水的费用。
(五)修理费,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
(六)职工薪酬,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七)其他制水费用,指与城镇供水制水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输配费用,是指城镇供水企业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包括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输配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运营费用,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除以上成本费用以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管理费用,指城镇供水企业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二)销售费用,指城镇供水企业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三)价内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四)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
(三)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赞助、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六)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供水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支出。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五条 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定价机关核定的监审期最后一年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详见附表),管道残值率按 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 3%~5%计算,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期固定资产应计折旧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 80%的,按照本期折旧核定。
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 80%的,按照下面公式核定:核定折旧=本期折旧×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80%)。
第十六条 职工薪酬。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
(一)职工人数。各省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城镇供水行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供水企业实有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上限的,据实核定;实有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
(二)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其中,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参照其工资管理办法核定的数值。
(三)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四)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七条 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原水费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外购成品水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直接计入供水企业的制水定价成本。供水企业采购已经与当地人民政府约定服务协议和服务价格的独立制水公司的成品水,按政府约定的采购价直接计入供水企业的制水定价成本。必要时,可对独立制水公司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八条 原材料费、动力费、修理费。按照供水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修理费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 2.5%;超过 2.5%的,供水企业应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根据评估论证后确定。
第十九条 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标准据实核定。
第二十条 其他运营费用。
 (一)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照供水企业监审期最后一年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监审期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内平均水平核定,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供水业务收入的5‰。
(二)价内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监审期最后一年实际水平核定。
(三)其他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定价机关核定的监审期最后一年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第二十一条 城镇供水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供水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具体核算方法或者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符合社会公允水平的,据实核算;不符合社会公允水平的,按社会公允水平核算。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监审报表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供水业务成本和收入,定期向定价机关上报。供水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定价机关实施的成本监审工作,客观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其所要求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书面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该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各类材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供水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定价机关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613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城镇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



注:

1.如水源地不在一处,而相距较远或有补压井的,可按水源点、井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生产人员;

2.直供源水厂的生产人员可参照本标准 1/2 配备;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

附表 2:

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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